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邮箱登陆 我的会员中心
欢迎访问中国医疗卫生消毒网,今天是: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行业新闻 会展信息 专家访谈 政策法规 标准规范 学术沙龙 消毒进展 实验技术 院感控制 主办单位
杂志文摘 消毒产品 省会园地 健康中心 审批指导 新传染病 生物安全 专业英语 资料中心 个人博客 消毒论坛
 
当前位置�?A class="bbs_td" href="/index.aspx">首页 > 信息资讯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

                   发布时间�? 2009-9-6 18:55:17    浏览次数�?span class="text3"> 53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中国医疗卫生消毒网www.cn-mds.com

北海市环境保护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中国医疗卫生消毒网\消毒\灭菌\医院感染\医院消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资讯来源�?span class="text3">   发布人: 编辑:菁菁
�?A class=text2 href="../TradeNews/TradeRemarkList.aspx?Infoid=5239" target=_blank >查看评论�?已有 0条评�?
相关咨讯
 
 
 
 
 
 
 
 
 
 
评论
会员登录名
会员密码:
内容:
    
  shoujiqietingqi
热点资讯 更多
八部门开展家庭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活�?/SPAN>
我国将在医疗机构开展甲型流感病毒检�?/STRONG>
中国疾控中心流行病学首席专家曾光说—�?第二波疫情已经到�?/SPAN>
预防甲流:正确使用消毒液
卫生部通知做好应对甲型流感大流行救治准备工�?/SPAN>
互动论坛 更多
美国CDC医疗卫生机构消毒灭菌指南2008�?
“医院消�?项新标准培训班”通知
[灌水]论坛招募版主!!!!
查询卫生部消毒剂批件的方�?.
公共场所消毒技术规�?/strong>..
大家来说 更多
·上海九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老肯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万福金安生物技术有限公�?/A>
·洲际资源
·北京同林高科科技有限公司 
·ATP--北京创新世纪生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三石阳安全技术有限公�?/A>
·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您的建议和意�?/td>
 标题:
 内容:
 邮箱: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诚聘英才 |隐私声明 |版权与著作权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特别声明:本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之用,版权归原单位所有。内容如与标准文本有出入,以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中国医疗卫生消毒网上述条款保留对其调整修改以及最终解释权
主办单位:卫生部消毒标准委员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消毒检测中心、中华预防医学会消毒分会
协办单位:北京瑞康同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通用网址:中国医疗卫生消毒网
服务热线:010-80665216 010-67717125
经营许可证号:浙ICP备07018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