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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 2009-12-12 12:25:39    浏览次数�?span class="text3"> 357
 

《甲型H1N1流感防

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医疗卫生消毒网www.cn-mds.com

    银川市人民政府日前以为甲型H1N1流感防控指挥部名义,发布了关于《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该制度从问责对象、应追究的不当行为及相应处罚两个方面4种情形,规定了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实行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该项制度明确要求:银川市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基层组织应提高对甲型 H1N1流感的防控责任意识,做好防控工作。该项制度从发布之日起(2009127日)施行。

    附:《银川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切实提高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基层组织甲型 H1N1流感防控责任意识,做好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条例》及《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特制定银川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问责对象

     1、银川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指挥部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3、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

     4、各公共场所、窗口单位。

     5、基层单位、乡镇政府及主管部门。

     二、应追究的不当行为及相应处罚

     1、银川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指挥部、基层单位、乡镇政府及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或防控措施落实不力的,将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者将根据《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诫勉谈话、考核扣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岗位、建议免职等处分。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未履行应承担的工作职责,未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由银川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指挥部进行问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者将根据《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诫勉谈话、考核扣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岗位、建议免职等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一)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监督职责的;(四)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五)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六)拒不服从银川市防控指挥部调度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学校、托幼机构、各公共场所、窗口单位未制定本单位的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和防控工作方案,未建立防控领导指挥和工作组织机构,未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各项防控措施、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由银川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指挥部进行问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者将根据《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诫勉谈话、考核扣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岗位、建议免职等处分或依法进行处罚、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

     4、以上单位有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川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指挥部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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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来源�?span class="text3">   发布人: 编辑: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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